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3)

发布日期:2014-12-22    类别:各国风情

三、近代:英国统治下婚姻制度的变革

近代印度共约2个世纪,受英国的殖民统治。通常认为,英国统治印度时间从1757年的普拉西战役起算,至1947年印巴分治,印度独立止,共190年,深刻地影响了印度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历程。英国的殖民入侵既给印度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同时也给印度社会形态的转型带来了决定性的影响。就后者而言,主要表现为:英国在印度进行统治的过程中,对印度社会的改造以及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工业文明引入印度,最终导致了印度封建制度的瓦解和资本主义近代大工业的出现。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英国人主持和推动了近代印度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

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3)

实际上,1600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成立,印度即开始了接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起初只是单纯地从事贸易活动,后来迅速控制了印度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机构,1726年,东印度公司直接控制下的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孟买“管辖区”建立了专门实施英国法律的皇家法院,负责在印度推行英国法律。由于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法各自有独立的法律体系,也分别适用于各自的教徒,由此在印度社会就出现了法律多元化的局面。为了获得更多印度人的支持,英国人统治印度后,在婚姻等属人法领域并未以英国法取代印度法,而是允许印度教徒适用印度教法,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法,强调两种属人法处于同等地位。到1772年后,这种因人而异的属人法的适用范围被局限在涉及婚姻继承等诉讼领域。1781年,这种属人法在婚姻继承领域的适用被禁止,依据《印度政府条例》,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宗教时,应适用被告的法律和惯例。如果缺乏特定的习惯法等法律根据,法官则基于“正义、公平和良心”判案,适用英国法律。

自18世纪后半叶起,英国殖民者就在印度建立了立法机构,以对古代印度法中某些不合时代发展的部分,根据英国普通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还对印度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间接进行立法。1858年,英国王室取得了英属印度的直接统治权。从此,印度原有的村社制度逐渐消亡,传统法律制度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印度原有的政治秩序被打乱,英国人掌握了印度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重大权利,西方价值观念影响和冲击着印度的种种陈规陋俗。在英国等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冲击之下,印度传统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种姓制、嫁妆制、多妻制等婚姻陋习逐渐被废除。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政府在印度所实行的改革并非主动进行的,而是因为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期间,迫于民族民主运动的压力而逐步推行改革的。由于封建主义和宗教观念的束缚,印度妇女倍受压迫。自古代始,印度社会出现妇女被迫同死去的丈夫一起火葬的陋习,以及印度久已形成的对儿童予以压迫的童婚制度,这些都是对印度人生命和人格的严重摧残,也与人类的文明进程相悖。童婚的结局往往是:幼夫夭折,幼妻则成为塞妇,永远受宗教法的谴责和鄙视,许多人被迫不得不选择随亡夫自焚的悲惨命运。

于是,遭到印度社会有识之士的极力反对,为了废除印度传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落后而野蛮的种姓婚姻、童婚制及多妻制等陋习,当时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莫汉拉姆·罗易通过创办刊物,发表文章,猛烈地抨击妇女殉葬、儿童结婚等陋习。在罗易等社会活动家的呼吁下,英国殖民当局决定以法律制止印度社会的陋习,1829年颁布了禁止举行寡妇殉葬的法令,规定凡怂恿或强迫寡妇殉夫者以杀人罪论处。英国人认为,苏蒂制度在1829年被英属印度总督威廉·本廷克宣布为非法,他的行动是用英国的准则干预印度习俗的一种尝试。1856年颁布的《印度教寡妇再婚法》,规定禁止种姓会议干涉寡妇的再嫁,以此希望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消除妇女终身不得再嫁的陋习。1872年颁布《特别婚姻法》,规定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并认定跨越种族界限的婚姻为合法婚姻。1891年印度政府把女子结婚的合法年龄规定为12岁。

由于种姓制度削弱了印度教社会的凝聚力,增加了印度教社会的离心力。所以宗教改革思想家强烈要求取消种姓歧视,实现种姓平等和融合。终于1900年的一场改革种姓制度的运动,英属殖民地机构因此宣布低种姓可以和高种姓相互通婚,从而结束了种姓婚姻的历史。1929年通过童婚取缔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1937年颁布了《印度教妇女财产法》。在英国统治下,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思想的影响,促进了印度封建结构的变化,也冲击了印度社会的许多陋习。印度封建的大家庭开始崩溃,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个人财产权扩大了。同时,印度社会出现了争取妇女自由,要求解放的理想观念。

英国人对印度婚姻制度进行变革的途径经历了不同时期的变化,由一开始的原则上承认印度本土法的继续有效,到引进英国适用法律原则以对印度本土法律的改造,再至最后的直接引进英国法。例如,印度刑法典强调对重婚行为打击力度,突出对通奸行为的惩处,就是引进英国适用法律原则以对印度本土法律的改造的实例。在英国入侵印度之前,伊斯兰法和印度教法都规定必须对通奸罪进行严厉惩处,其中《古兰经》里就规定对此行为应罚一百鞭,妇女减半,先知规定处乱石刑,传统的印度教法则一般都规定处死刑,附加各种羞辱刑。在这一法律传统下,英国主持下的印度刑法典不仅严格区分了通奸与强奸的区别,而且对其中两种行为的处罚也分别作了细致的规定。对强奸犯罪行为严惩自不待言,对构成通奸罪的罪犯也规定了必须处5年的监禁或罚金的严格规定。究其缘由,这亦是有其历史的渊源的。在英属印度期间,大量的英国法被介绍进来,其中在印度教婚姻法中比较明显,大量参照了英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为近代英国的婚姻关系也主要受宗教法调整,这种相通性为英国的婚姻制度在印度的借鉴提供了可能。

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所推行的印度制度改革,使印度法律制度从此步入了普通法系的轨道,虽然没有彻底地废除印度传统婚姻制度的陋习,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得到了相应提高,尤其是一些高种姓的妇女和知识女性在婚姻和家庭方面都获得了与男性相对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印度婚姻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奠定了印度现代婚姻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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