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14-12-22    类别:各国风情

一、古代:种姓婚姻制度的确立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宗教法所确立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是与当时的种族、姓氏有着密切关联的社会集团,各集团除了严格职业世袭外,其特征最突出的领域是婚姻方面,实行种姓内婚制。因为“印度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习惯、宗教等对调整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的确,古代印度是一个典型的宗教及种姓盛行的国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在重视宗教及种姓制度方面比得上印度。甚至有人认为,离开宗教和种姓制度就谈不上印度的历史和社会。在印度,“每个人都生活在宗教之中,接受宗教关于世界万物、人的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现象等各方面的指导。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相应的,婚姻制度贯穿种姓即为种姓婚姻。因此,笔者认为,印度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种姓制度密不可分,它深深地打上了种姓制度的烙印,应属于种姓婚姻。

印度的种姓婚姻是随着种姓制度的形成而形成的。根据史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人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部分,而土著达罗毗荼人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初步形成。依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即婆罗门为最高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为第二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首陀罗为第四种姓,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这种等级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婚姻制度自不例外。英国著名学者特雷弗·菲希洛克认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种姓是一种水位标记,是决定他们社会地位的因素,是各种仪式和清规戒律赖以产生的基础。挑选新娘,缔结婚姻也受种姓的影响。”

古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摩奴法典》规定了各个种姓结婚的最高原则,即同类种姓通婚原则,其他各个方面的规定都是为这一总原则服务的。该原则强调只有同类种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任何越过种姓界线而与其他或高或低的种姓结合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必将受到神灵和世俗社会的惩罚。如规定“学习期满的再生族(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得教师同意,按照规定沐浴洁身后,可娶一个同种姓具有吉相的妻子。”并且“再生族初次结婚要娶同种姓女子,如愿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以及举行结婚仪式也与种姓相关,《摩奴法典》载有:“当妻子和丈夫同种姓时,规定举行握手式;不同种姓时,婚礼中应该如下规定:武士种姓姑娘嫁给婆罗门,应该拿一枝箭,同时丈夫应该搀执她的手;商人种姓姑娘嫁给婆罗门或刹帝利,应该手持刺针;首陀罗姑娘与头三个种姓男子结婚,应该手持上衣的边缘。”有学者考证,《摩奴法典》特别是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的颁布才最终确立了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因此,《摩奴法典》是种姓婚姻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种姓婚姻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是“洁净”与“污秽”的观念。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代印度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之间不得通婚,必须在同一类种姓之内的男女方可结婚。最主要的是作为高等种姓的婆罗门和刹帝利贵族得维护其自身种姓的纯洁,以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不同类种姓之间不得通婚,特别是禁止生来“污浊”的低种姓男子与天生“纯洁”的高种姓女子通婚,否则将使其后代沦为杂种种姓。印度教认为,人生来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根据“洁净”和“污秽”的观念来分类的,并且这种“洁净”与“污秽”是可以互相转换的。这样,不同种姓的人生活在一起就有可能转换地位,正是基于对被“污秽”玷污的内心恐惧,印度教社会确立了种姓间通婚的原则,因为混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污染,所以禁止不同种姓之间的通婚,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姻。

更有学者认为,种姓婚姻主要由两方面内容决定的,一是父母对子女的遗传,二是种姓的行为规则。一个人只有与另一个同自己有着一样质量的血液和相同行为规范的人结婚,才是“纯洁”的,可以子孙繁衍,家业兴旺血液对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至关重要,行为规范是一个人处事立身之本,两个方面对于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可见,种姓婚姻以与人关系最为密切和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两性结合的契合点,这种判定标准将人们的婚姻牢固地圈定在种姓制度的藩篱之中。于是,《摩奴法典》规定,人们的婚姻应限制在同一种姓内部,禁止不同种姓之间的通婚。认为种姓的非法杂婚以及违犯规定的结婚仪式,是种姓不纯的根源。

以此理论,印度教法规定原则上各等级种姓间不得越位通婚,尤其不允许高种姓女子嫁给低种姓男子。但特殊情况下,高等种姓男子可娶低等种姓女子为妻,也被社会所认可。也就是说,如果高种姓的男子想与低种姓女子结婚,虽然会遭到家族及其他同种姓人的反对,但经过坚持仍能达到,这种婚姻被称之为“顺婚”。这样,婆罗门男子除了可以娶婆罗门女子为妻外,还可以娶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女子为妻,依次类推。这样一来,高等种姓可以一夫多妻,最低等种姓则只能一夫一妻。即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中依次娶三个妻子,吠舍可以娶吠舍和首陀罗的妻子各一个,首陀罗男子则只能娶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而高种姓的女子则绝不能被允许下嫁给低种姓男子为妻,这种婚姻被称为“逆婚”,他们的婚姻及子女不会被社会所接受。如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竟然成婚,那是最不为法律所容许的,其子女将被作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称为“荫陀罗”,被排除在种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下,被规定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遗弃的破容器吃饭,从事屠宰、抬死尸等在当时被视为极低贱的工作。

古代印度,种姓制度实质上是社会的等级制度,在印度延续了几千年,它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种姓婚姻及其保守性和落后性钳制了印度人们的思想,限制了人们的行动,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为人类的婚姻是以感情为内在基础的,不可能以等级标准来维系。种姓通婚的原则折射出古印度男女极不平等的现象,由此应运而生了一些鄙视女性的社会陋习,影响了印度数千年的文明进程。在漫长的印度社会生活中,由于婚姻被限制在同一种姓内,很多青年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以致不少无辜青年成为婚姻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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