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2)

发布日期:2014-12-22    类别:各国风情

二、中世纪:受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影响

印度中世纪时期,主要指的是伊斯兰教入侵,逐步建立起穆斯林封建国家为起点,直至英国人入侵,确立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为结点,时间跨度大体为公元7世纪至公元17世纪前后。这一时期,伴随着阿拉伯人的入侵,穆斯林进入印度,印度的婚姻制度发生变化,主要是受到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影响。

印度婚姻制度的演化发展历程(2)

公元7世纪末,阿拉伯人开始侵略印度,10世纪中叶,在北印度境内兴起了一个由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所建立的伽色尼王朝。外族的入侵,使许多印度教封建主改信伊斯兰教,逐渐同定居下来的突厥人、阿富汗人融合。1206-1290年,是印度历史上的德里素丹国家时期,此时,出身于突厥、阿富汗等地的伊斯兰教封建主把持政局,位居国家的高官显职,当地的印度教封建主受到排挤,只能充当乡村小吏和税吏。印度本国人也认为,从苏丹马茂德统治以来,北印度的政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到13世纪初,印度斯坦西起印度河东到恒河的很大一部分地区,都被穆斯林化了{9}。到14世纪,除少数地区外,整个印度归穆斯林统治者统治{。在这种背景下,伊斯兰教自然在印度找到了新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德里素丹时期,伊斯兰教广泛传播”。最终,伊斯兰教成为印度的国教,开始兴修一些清真寺和陵墓,从此伊斯兰教在印度得到迅速发展,作为封建统治者的精神支柱,统治印度长达几个世纪。穆斯林在印度的统治得以确立后,所推行的自然就是伊斯兰教法,因此,穆斯林统治印度国家后,在法律层面上,普遍推行伊斯兰教法。在司法系统废除原有的印度教的各级法院,建立了伊斯兰教法院系统。

由于印度教种姓歧视严重,引起了一些低级种姓人如首陀罗和吠舍的不满,而伊斯兰教不突出等级,主张众生平等。因此,当伊斯兰教传进印度时,他们最先响应,纷纷改信伊斯兰教,从而使伊斯兰教对印度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产生巨大影响;另一方面,阿拉伯人由于和印度文明接触,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印度文明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言,“依据历史的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他们征服了的民族的较高的文明所征服。”因此,伊斯兰教法传入印度,与印度教法相互融合,对印度婚姻制度产生影响。

一方面,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对印度正面的影响。首先,《古兰经》将婚姻视为一种神圣的社会契约,并将婚姻看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它并不提倡人们离婚。它认为离婚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的事情,譬如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且经调解无效,那么可以离婚。但一般而言,它讨厌穆斯林轻言离婚,而是希望(她)他们和解。“圣人曰:‘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其次,伊斯兰社会认为妇女再婚是正当的行为,是不受任何歧视的。伊斯兰教早在1400多年以前就废除了守寡陋俗,采取了尊重和保护寡妇的权利措施。伊斯兰教还主张男女有婚姻自主权,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买卖婚姻,主张两教上层人员的通婚。《古兰经》规定,结婚要尊重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性的自主权,当然必要时还需要双方父母同意。伊斯兰教经典的这些规定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逐渐渗透到印度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制度之中,对印度婚姻制度的文明化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

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婚姻制度对印度负面的影响。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质带有浓厚封建色彩,如法律上公开确认一夫多妻、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以及竭力维护封建礼教等。印度的穆斯林社会逐渐接受了印度教的一些风俗,包括种姓划分,童婚和嫁妆制度等。可以说,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在婚姻制度领域的负面影响不小。对此,有学者做过评述: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一方面助长了印度教童婚的流行,另一方面,印度教的童婚又影响了伊斯兰教。这样一来,穆斯林中出现了童婚现象,与此同时,残酷的嫁妆陋习也随之蔓延开来。

童婚制度早在印度古代即已产生,印度教经典主张童婚,《摩奴法典》教诲父亲“女儿要在8至12岁完婚”,甚至“姑娘虽未达到8岁的及笄年龄,父亲应按法律将她许给相貌宜人的同种姓出身的卓越青年。”其他经典也都认为,女孩在月经开始以前,应把婚事确定下来,谁不这样做,谁就是罪人。因此,早婚就是父母对儿女的基本义务。无疑,印度教经典所规定的结婚年龄为8岁,种姓相同尚可降至8岁以下。嫁妆制度是通过昂贵的嫁妆来提高自己女儿在丈夫家中的地位,特别是低级种姓的女子嫁给高级种姓男子的时候而采取的措施。《摩奴法典》中这样规定,一切期望幸福的男子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供给女儿各种装饰品、衣物和食品;媳妇如果能带来充足的财富,就能因此受到尊敬,神也喜悦。嫁妆制度因而逐渐流行开来,经过世世代代的演变而成为印度的一种普遍的习俗。还有苏蒂制度,印度自古就有丈夫死后妻应“焚身殉夫”的习俗,称为“苏蒂”,约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后期吠陀时代,初期仅在高级种姓妇女中流行,后普遍流行。至其卧儿帝国阿克巴王(1556-1605年)统治时期曾多次颁布法令取缔这一恶习,准许寡妇再嫁,但“苏蒂”最终并未绝迹,在印度社会长期存在。

究其原因,是因为当时的穆斯林统治者们想霸占印度教姑娘为妻,甚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对此,印度教徒强烈反对,于是想出四种办法:一是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指腹为婚也应运而生;二是中高级种姓的女性戴面罩以与穆斯林产生视觉隔绝,杜绝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三是严格限制寡妇再婚;四是提倡寡妇殉葬。印度教徒的这些做法大大延缓了印度婚姻制度文明化的进程,以致在城市社会里,某些种姓法规已经消失,但是,“内婚和外婚的种姓限制却完全依旧,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都未受影响。”{6}至于嫁妆制度,由于嫁妆制度与伊斯兰教婚姻的聘礼制度一致,所以被保留下来。伊斯兰教《古兰经》主张男方向女方求婚时必需纳聘礼。至于聘礼多寡,以何物为聘礼,《古兰经》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婆罗门对本种姓的婚姻规定更加严格了,限制女子同男子接触的思想更加顽固,尤其是高种姓同低种姓的男女严禁交往。因此,这一时期,印度社会女性的地位有所下降。这种婆罗门的狭隘性也将人们推向伊斯兰教的阵营,从而推动了印度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对中世纪印度的婚姻制度变革产生有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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