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江西省推动630万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发布日期:2017-02-24    类别:江西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即年均转户100万人左右。

    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保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其他设区市(记者注:除南昌外)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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