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45%左右

发布日期:2017-05-18    类别:河北

5月16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如何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拓宽落户通道等进行了安排部署,是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重要文件。

  发布会上,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办副主任于文学对《实施意见》权威解读:

  《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赋予河北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

  河北省委、省政府紧紧围绕中央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继作出中心城市提质、县城建设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全覆盖正在逐步落实,2016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398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32%。

  同时,我省城镇化推进中还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农业转移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土地、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大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遵循中央城镇化工作的统一部署,也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立足我省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瓶颈和制度障碍。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镇功能、优化公共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达到《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拓宽落户通道

  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结合河北实际,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在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找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的落户问题。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完善城镇落户措施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落户条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同时,明确了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和加强公共户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

  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除上述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制定配套政策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

  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奖励机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研究制定“人地挂钩”具体政策,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

  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完善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监测检查

  做好落户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及时反映指标变动情况。

  施专项检查

  开展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

  加强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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