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善后需要和解精神而非报复心理

发布日期:2015-11-21    类别:人口问题

2015年11月12日,广西东兴市杀害计生局工作人员的凶手何深国被执行死刑。何深国在2013年7月22日欲给其生育的第4个小孩办理入户手续,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原因被拒。次日他挥刀砍杀计生工作人员,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从中国刑法的角度来看,何深国案并没有特别之处,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文对他判处死刑也属预料之中,尤其是被何国深砍伤的还包括一位在同一栋楼里工作的与计生工作无关的律师。但值得警醒的是,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为何深国叫好的声音,甚至有人称何深国为“英雄”。

 一桩恶性暴力事件为何会有如此多的杂音和争议呢?据说,何深国之前有精神病病史,在案发前一天还服用过药物,但更大的争议需要从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强制性措施说起,催逼这些措施的正是党务和行政体系中普遍实行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即主要负责人不管其他方面工作成绩如何,只要计划生育执行不力将被一票否决。由于计划生育,特别是一胎化政策违背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规律,这一政策只有通过这类强制手段才得以实施。而这必然引起不少人的愤懑和怨恨,也导致暴力抗争行为层出不穷,加剧了社会冲突。下面仅举几例:

2004年1月,贵州省安龙县村民刘武厚用刀捅死两名深夜破门而入抓他媳妇结扎的计生干部,后被判死刑。在死刑执行当天,周边数百里群众前来为刘武厚送行,附件商店的鞭炮几乎销售一空,欢送的鞭炮声从刑场一直响到家里。本文作者之一澎湃记者赵孟在当地采访时见到,其儿至今还保留着村民送来的横匾,上面写着“为民除害”等。

 

2009年10月19日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苏省新沂市肖勇和妻子两次计划外偷生二胎,都被村支部书记刘长河安排人带去流产,心存怨恨的肖勇伙同其弟和妹婿将汽油泼向刘长河,并点燃致其当场被烧死。

 

2010年9月8日,河南林州市临淇镇计划生育干部辛某等人到荒庄村向“超生”户王明逼要社会抚养费时,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被激怒的王明用刀将辛某当场捅死。

 

2012年6月,陕西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一名怀孕二胎的女子冯建梅,由于冯建梅及其家属未交纳4万元保证金,冯建梅怀孕七个月的胎儿被强制引产。堕胎的照片在网上公开,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弹,最终触发全国15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除社会抚养费。

 

2013年12月4日,河北邱县村民艾广栋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抢救无效后身亡。从2003年他有了第2个孩子后,村干部们就开始催缴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征收7千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拿走200,有时拿走500,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缴6万块钱,我们更是负担不了。”其妻谢玉凤回忆道。2013年12月3日,村干部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拉走艾家7000多斤玉米,而这是他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

 

这类悲剧的受害者并不只是涉及普通百姓,还涉及到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例如:

 

1994年9月20日,北京卫戍区某部中尉副连长田明建开枪打死上级和战友后,携抢奔向北京市区,在建国门附近与围剿的警察发生激烈的枪战,造成包括一名伊朗外交官和其儿子在内75人伤亡(http://www.cpd.com.cn/gb/jwcs/2007-07/17/content_194444.htm)。 事件起因之一被认为是田明建妻子因怀二胎被迫进行大月份引产,导致“一尸双命”的悲剧(http://news.sina.com.cn/c/2004-10-05/ba4496702.shtml)。

 

2012年3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主任、教授、博导、北大博士、哈佛博士后、优秀的化学家曹廷炳因被告发生育二胎面临开除,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跳楼自尽,时年39岁。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蒙受冤屈者可向法院起诉,伸张正义。但长期以来,计划生育被奉为基本国策,各级法院的潜规则是对“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法学家贺卫方在《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描述道:“宪法和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的剥夺,但是有一个县的一些妇女却因为超生被政府双规起来,办学习班,让她们同意做绝育手术。后来她们问了律师,律师告诉她们说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后来这帮妇女写了诉状,县政府成了被告,这下县法院就很坐立不安了,因为它们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后来就一级一级地向上请示,省委就发布文件规定全省所有法院涉及到计划生育的案件一律不准受理,因此公民的最基本的诉权被侵犯了,更不消说人身自由。”

 

关于“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同地方在不同时期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http://china.findlaw.cn/info/xzss/ssfg/ssf/198398.html),针对计划生育案件就规定了法院对下述五种情况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所在单位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经济限制或处分不服。

 

2)当事人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依照乡、(村)规民约或者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内部规定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限制不服。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对《条例》实施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据当时的政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

 

4)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的限期终止妊娠通知,当事人不服。

 

5)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的预收社会抚育费通知,当事人不服。

 

作为首善之区,北京是贯彻法治精神较好的地方。但按照上述文件,计划生育在北京的政策规定和执行上基本不受法律约束。由于政府公开的信息中一般难以寻觅到相关文件或制度规定的踪影,很多案例只能从非正式渠道得到佐证;“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在全国范围内到底导致了多少冤屈无法申诉,正义无法伸张的案件难以估算。

 

这种现象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伤害了个体的权利,危及社会稳定,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挑战。2007年5月,广西博白县顿谷镇发生群体性暴力事件并迅速蔓延到附件乡镇(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5766376.html),导火索就是计划生育人员粗暴执法并涉嫌乱收费,而背景则是当地民众对计划生育人员的行为积怨太深。

 

博白事件使得当地成了中国难得的“人口特区”,让民众基本实现了自主生育,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当地也成了一纸空文。接受本文作者之一赵孟采访的当地官员坦言,“现在基本不再管了,上级只要求不出事就行”。

 

长期以来,民众对计划生育粗暴执法的积怨普遍存在。 即使在中央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许多地方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种违法乱象依然触目惊心。就在“全面二孩”政策宣布的前后,山东临沂某县计划生育干部不惜跨省去抓捕疑似计划外怀孕的妇女。 此前,临沂多地非法拘禁“超生户”已有多有报道,基层甚至给村里摊牌“流产指标”。

 

有理由相信,这些长久积压的矛盾一旦引燃导火索,很可能重演博白当年的悲剧。尤其在人口政策已经朝着积极方向迈进的现实下,更应该警惕重蹈覆辙。

 

再回溯一下何深国案。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孩子没有户口就没有身份证,意味着被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正常上学、就业、结婚、甚至连出行都会困难重重。姑且不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就算父母违反某种规定,也没有任何理由连累孩子。

 

实际上,计生局将孩子落户与计划生育挂钩本来就是违反了《国籍法》和《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如果何深国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被拒后,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计生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那么何深国也许就不会深陷绝望之中而酿下悲剧。

 

可以说,“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计划生育诉讼不予受理”是依法治国的毒瘤,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更是违反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计划生育干部强制引产、贩卖婴儿、非法拘禁“超生”夫妇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恶性事件的源头在于强制性计划生育本身。

 

社会学家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引述计生干部的话说:“为推行计划生育,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违法。”这位干部的话印证了,大量的“不规范的强制性个案”在一定程度上是被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逼出来的。

 

强制性计划生育让整个民族付出了沉重的人伦代价。如果说这一政策能够带来一个富强的中国,那或许还有一点安慰。但如我们在系列文章中详细分析的那样,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城市建设、社会文化,甚至资源环境来看,支持限制生育的所有理由没有一个是成立的。现在看来,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是一胎化的实行是对人口形势判断失误,对人口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的产物。人口众多是中国的最大优势,但却被计划生育当成最大的劣势用最严厉的手段来消减。

 

在可预见的将来,严重低生育率的恶果将不断显现,人们对计划生育的认知会越来越持负面态度。随着社会对人口问题认知的深入以及人口政策的逆转,针对强制性计划生育的各种冤屈可能再次泛起,甚至触发报复心理和引发诉讼潮。这点从网络对何深国案的反应可见端倪。因此,在人口政策逆转时,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是对执政智慧和依法治国实践的考验。

 

此外,除了以尊崇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外,还应充分思考如何诠释和处理我国签订的各种国际公约,避免处于被动状态。比如,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联合国人口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明确规定不得处罚生育行为;我国是该纲领的签署国。又如,我国也是1951年1月12日生效的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83-03/05/content_1480980.htm)的签署国,但该公约所列行为的第二条d款就是:“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如何防范于未然,避免这类国际公约对我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是法律和媒体需要研究的议题。

 

公平地说,计划生育政策的倡导者和执行者都大都真诚地相信这一政策利国利民;而在体制内政策执行更加严厉也让很多民众诚服。至于对人口问题判断失误在当年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国际思潮背景下也是情有可原。可以说,计划生育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处理其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的是和解精神而不是报复心理,而当务之急除了废止生育限制政策避免人口形势和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外,是尽快大力鼓励生育,以应对严重的低生育率挑战。至于涉及计划生育冤屈的各种法律问题,希望能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面向未来的和解精神还给冤屈者公道,并同时避免打击报复。只有这样,何深国之类的悲剧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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