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和中国人有何权利区别

发布日期:2020-04-27    类别:人口政策

日前,司法部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意见稿第1条指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涉及到的永久居留制度并不是一项新的制度,早在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自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开始实行之日起,该法废止)中就对外国人在国内永久居留进行了规定。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审批标准并开始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该办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理解为中国绿卡)出入中国国境。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仍然是外国人,并非是中国人,在很多权利义务上是有限制的,如没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在其国籍国与其他国家犯罪了,也不能享受我国的庇护。

随后在2017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发布,进一步降低了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难度与门槛。2019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而与之前的“管理办法”及改革方案相比,此次的“管理条例意见稿”在申请条件上变化并不大,更细化了一些,范围也增加了一些,同时也明确了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权益。在“管理条例意见稿”第四章的“服务和待遇”提到了很多条,有一些是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却有一些“待遇”似乎超出了国民待遇。我们相对简化的逐条来看:

 

1、各地方政府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2、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3、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4、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5、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6、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7、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8、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9、只有居留地,没有户口概念

 

显然,相对于中国公民来说,永久居留外国人不仅拥有很多几乎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而且还很有很多超出中国公民的权益,虽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其国籍国与其他国家犯罪了,也不能享受我国的庇护。但是,其对于中国来说,仍是有着外国国籍,所以其在中国犯罪或出现其他紧急状况,则可以受到其国籍国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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