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划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

发布日期:2015-12-07    类别:江苏

——紧紧围绕“人的城镇化”这一核心,推动城镇化进入以提高质量和内涵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

“人的城镇化”,是我省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核心。“十三五”期间,“人的城镇化”意味着怎样的内涵?路径何在?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传出了清晰信号。

省委书记罗志军就《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所作的说明中谈到,衡量城镇化的健康程度,一个重要指标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国的目标是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我省规划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67%左右。按2013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57.1%测算,年均需提高1.4个百分点,累计转户800万人左右、占全国8%。这是全面小康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对全国城镇化发展的责任和贡献。

来自省委农工办的数据显示,全省共2600万农村劳动力,到今年底,已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857.2万人,转移比重达到70.55%。“十二五”期间,江苏共转移农村劳动力125万人,而“十三五”期间,约800万农村劳动力进城转户,意味着我省农村劳动力彻底、充分转移将大大提速。

省统计局调查表明,目前我省有约7%的人口虽然统计在城镇化率中,但未取得城镇居民的待遇,仍然是农民。同时,农业人口大量转移的同时,“两栖”农民大量存在,转移劳动力中并未充分彻底转移的还有相当比重。

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张春龙认为,当前阻碍农民进城转户的因素较多,但根本上还是涉及“利益蛋糕”的分配,享受同城待遇很难。“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等都要跟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加大。特别在苏南,外来人口多,有的城市外来人口已是本地人口的3倍,地方政府难免有外来人口融入城市财政成本高企的担忧,同时城市承载力有限也是事实上的瓶颈。但是,一味讲农民进城转户负担并不公平,忽视了外来人口在本地创造财富的现实。”

“不少随父母到城市生活的‘农民工二代’和‘农民工三代’,他们说着一口流利的当地话,不少就是在城市出生,但没有户籍。如果考不上大学,他们面临既回不去又留不下来的困境,这一群体尤其缺少心灵的归宿,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关照。”省委农工办主任赵旻坦言,当年在无锡工作时还发现,如果不计算外来务工人口,无锡老龄化率高达23%。从这一点说,大量中青年劳动力的涌入给城市带来了活力,不应该歧视他们,也不应该设置过高的落户门槛。

“十二五”期间,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上,江苏已在两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一是在全省13个省辖市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明确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能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已累计发放居民证1800余万张。另一是实行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十三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进城转户也要实事求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迫农民进城,不能因为让农民进城而动了他们的土地和财产权。同时,农村土地、财产改革的步伐要跟上,让农民有充分的选择权。”赵旻分析说。

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孙志高告诉记者,“十三五”期间江苏推进“人的城镇化”,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让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留下来”。

比如,苏南当地农民拆迁补偿较高,土地入股也可以分红,进城落户的吸引力未必很大,一些地区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这就需要尊重实际,对那些愿意进城的,可以提供与当地市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也不是非要让他们取得户籍。而苏中、苏北农村土地拆迁还未大规模铺开,农村户籍“含金量”相对不高。“调研时我们发现苏中、苏北有些农村年轻人将在城镇拥有住房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这说明城镇的吸引力很大,入城的动力客观存在。但关键是要解决他们入城后的就业,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中,形成产业支撑,带动城镇聚集效益提升,实现就地、就近城镇化。”孙志高说。

结合转型升级的背景,孙志高谈到城市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当前城市亟需的高技能工人找不到,劳动技能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却大量存在。这也引发江苏在推进“人的城镇化”中确立新的思路,即加大新型农民工的培训,让更多进城农民能适应新岗位要求。“今后城市间的竞争主要是劳动力的竞争。从调查结果看,在劳动技能提升后,进城务工者的落户愿望和动力都会加强。”为适应未来产业发展需要,我省已初步打算在“十三五”期间培训2000万人次劳动力。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在构建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产城融合体制机制、标准体系等方面也将展开大胆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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